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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件、超限、临牌、不可解体……有点乱,捋一捋

添加时间:2022-01-13 14:44 来源:淳远国际物流 作者:www.cygj56.com

  5月2日,山东省郓城县超限站内又传出货车司机因被扣车罚款而要喝敌敌畏事件。次日,当地县委宣传部发布官方通报:经初步调查,郓城县交通运输局整个执法过程规范合规,未发现违规违纪现象。

  综合各方陈述,大致情况如下:5月1日,司机许某某驾驶车辆鲁S37895(牵引车)、鲁A2T51超(挂车)运输一盘钢卷(20吨),行至郓城超限检测站时被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检查。5月2日,郓城县交通运输局对挂车鲁A2T51(超)所属济南市宏安物流有限公司罚款伍仟元。

  在处罚决定书中,郓城县交通运输局认为该挂车“属于特种运输车辆,办理超字牌临时牌照,同时办理与装载等情况一致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后,只能从事大件货物运输”,最后该局以“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为由实施了处罚。

  司机许某某提供了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牵引车营运证、挂车临时号牌。许某某表示,其自身车辆的长、高、载重均符合要求,该车运载的钢卷属不可拆卸物体。而唯一超限的宽度(3.2米)也有此前办理的临时号牌为保障,完全符合规定,因此许某某对执法部门说“你们罚不着我,我都有资质……”。

  听起来双方似乎都有道理。

  到底谁是谁非,简单下结论恐怕不能化解疑问。事件中的“大件运输”与“超限运输”,“不可解体”与“不可拆解”,“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与“临时行驶车号牌”……不要说社会上的普罗大众,就连业内人士的观点也不见得准确。再加上敌敌畏的药性以及一些媒体的带节奏,问题就更复杂了。

  咱们理中客地把相关的法条、标准捋一捋。大体可归结到三句话:

  第一句

  大件运输属于超限运输,但超限的不一定属于大件运输

  “大件运输”,最早是指水电、石化等行业大型设备或大型工程构件的运输。《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应该是公路规章中第一次出现“大件运输”的概念。

  与“大件运输”相近的,是“道路大型物件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一词在道路货物运输领域早已出现。早年与“大型物件”相似的还有“大型特型笨重物件”“长大笨重货物”等,但是“道路大型物件运输”最后作为术语留了下来。1995年12月,原交通部专门印发了《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5〕1154号)。尽管这一老规章在2016年5月30日被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7号废止,但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一直是与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并列的道路货物运输类型。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要求,“大件运输的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承运”,随后便直接将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质简称为“大件运输”。

  交通运输行业标准《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企业等级》(JT/T1296)中,也将“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企业”简称为“大件运输企业”。

  基本可以认为,道路运输领域的“大型物件运输”与公路领域的“大件运输”是一回事。本文也用“大件运输”称谓。

  那么“大件运输”为何物?《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下了定义。大件运输,就是“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

  结合“超限运输”的慨念,“大件运输”就是因货物不可解体而导致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的运输。

  大件运输属于超限运输,但超限运输并非都是大件运输。在现实中,大量的超限运输是载运矿石、建筑材料及其他散货。这是违法超限运输,与大件运输无关。

  在当前的语境下,“大件运输”是获得许可的特种运输、合规运输。

  例如交通运输部2018年《大件运输许可服务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就“大件运输”定义为:载运不可解体物品,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属于超限运输车辆,经许可后行驶公路的行为。

  相对于普通货物运输,“大件运输”有种高大上的感觉。

  而“超限运输”则不然。即使前面不加“违法”两字,“超限运输”也带有一定贬义,给人损害公路设施的联想。

  第二句

  大件不可解体,但不可解体的不一定都是大件

  大件运输的对象“大件”,是“不可解体”的物品。《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在对大件运输下定义的同时也大件物品作了解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的条件,也是“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

  也有“不可拆解”的说法。平板挂车的机动车行驶证一般都都写着“该车仅可运输不可拆解物体”。《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关于低平板专用半挂车也写明“运输不可拆解大型物体”。

  “不可解体”“不可拆解”应该是一个意思。本文就用“不可解体”。

  “不可解体”不是说物品真的牢不可破、坚不可摧,而是拆解了将损害物品的性能,影响物品的价值。

  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流通协会提出的团体标准《道路大件运输护送规范》(TAPD 0001)就对“不可拆解物体”下了定义:具有不可拆解特性,或被拆解为两个或多个部分将导致不必要的成本或者被破坏风险的大型物体。

  不可解体的物品有大有小、有轻有重。并不是不可解体物品就一定是大件运输的“大件”。只有因为载运不可解体物品导致车货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才构成大件运输。

  判定超限以车货合计数值为准。但既然是运输,就是以货物位移为目的。车辆服务于货物。运输货物应当根据货物来选择合适的配车。运载不可解体物品尤其如此。能够避免超限的,就应当避免;能够少超限的,尽量少超。特别要避免因车辆本身超限而导致的所谓超限运输。

  《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把重量在20吨以上的单体货物也列为“大型物件”。但这规定容易造成误会。载运这一类“大型物件”的运输,并不一定就是大件运输。因为这一运输活动不必然导致车辆超限。

  好在《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已被废止。但是新的规章未见出台。实施“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经营许可时,依据不足。

  第三句

  大件车上路需要临牌,但不是有了临牌就能从事道路货运

  设计和制造上用于进行大件运输的专用车辆,是大件运输专用车。本文以下简称“大件车”。

  大件车的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至少一项超出《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在《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中,大件车属于“特型机动车”。

  工信部相关标准化技术组织已完成汽车行业标准《大件运输专用车辆》(QC/T 1149)报批稿,尚未正式发布。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对大件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大件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特型机动车的临时行驶车号牌为棕黄底纹,黑“超”字,黑字黑框。本文且称“超字临牌”。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积极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大件运输许可服务的通知》(公交管传发〔2018〕8号)要求公安交管部门“依法高效为特型机动车办理临时行驶车号牌”。文件规定:申请人提交身份证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的,各地公安交管部门要在一日内核发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增加附加条件,不得限定数量、次数。

  大件车“超字临牌”容易办理。但大件车办不出《道路运输证》,因为公安交管部门没有号牌、行驶证,交通运输部门也不会发《道路运输证》。

  没有《道路运输证》,不影响申请超限运输许可。《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没有要求申请超限运输许可时提交《道路运输证》。

  2019年,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2019年第三季度全国治超工作数据监测情况的通报》要求: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大件运输车辆持临时行驶号牌进行大件运输的,不得以“取得道路运输货物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为由实施行政处罚。

  虽然无需《道路运输证》,但不意味着大件车凭着“超字临牌”可以随意从事道路货运经营活动。大件车仍然只能运大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国办发〔2014〕55号)要求:“对大件运输专用车辆违规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的,要坚决予以纠正”。

  交通运输部、工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16〕124号)也明确“禁止大件运输专用车辆从事普通货物运输”。

  除了临牌,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承运人使用大件车从事大件运输还有其他条件:一是承运人应当是具有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也就是要有经营范围包括大型物件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二是承运人应当按规定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取得《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大件运输对经济社会建设意义重大。大件运输许可已经越来越表现为交通运输部门的社会服务事项。必需进行的大件运输应当得到交通运输部门的支持,甚至是保障。

  但是,大件车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必有至少一项超过标准,或影响到其他合规车辆的正常通行,或损害公路完好畅通。非必要的超限运输应当限制。为提高大件车的利用率,将原本可以通过不超限方式完成的运输活动“包装”成大件运输,不经济、不安全、不符合公共利益,理当被禁止。

  以上是针对郓城治超站事件查阅的相关资料,以及个人见解。欢迎各位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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