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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大件运输体系社会公平性与和谐性的辩证关系

添加时间:2016-11-26 10:59 来源:淳远国际物流 作者:www.cygj56.com
  何为公平?“公”为公正、合理、能获得广泛的支持;“平”指平等、平均。公平即为公正、不偏不倚。《管子·形势解》:“天公平而无私,故美恶莫不覆;地公平而无私,故小大莫不载。”在现代社会中,公平并不一定指结果的完全平均,而是指机会的均等。具体到交通运输领域,综合交通的社会公平性体现在地区间、城乡间、不同群体间在享受交通大件运输服务的法律地位平等、机会平等、承担的成本与享受的利益对称等多种层次和多种角度。
  总体来看,综合交通运输的社会公平性指通过政策制定、市场导向、投资决策、交通规划等手段将有限的交通资源在地区间、城乡间、社会各群体间公平合理地配置,达到保障交通资源合理布局、社会成员享受均等运输服务和出行机会及统一权利和义务的目的,使全社会各地区、各阶层、各群体民众能充分享受到交通发展与改革的丰硕成果,充分体现交通事业的社会性、共用性和公益性。
  “和谐”反映了人民群众对美好幸福生活的向往。“和”即和睦,“谐”即协调、相和,和谐即最佳的整体融合状态。费孝通对和谐的描述“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就是一幅和谐社会的美景。而交通运输体系的和谐,体现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内部各交通运输方式优势互补、分工协作、协调发展的和谐,体现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与经济发展良性互动的和谐,体现为满足人与社会发展需要的和谐,还体现为资源节约与环境友好所产生的与自然系统的和谐。
  从公平性与和谐性的内涵来看,公平性是和谐性的内容之一,二者不是并列关系,而是包含关系,没有社会公平性就不可能有社会和谐,公平是和谐的前提之一。这一点从胡锦涛主席对和谐社会的定义“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中也可以得到印证。
  公平性与和谐性的这一关系,同样适用于交通运输领域。构建和谐的综合交通运输系统也必须以保障公平性为前提,这是因为和谐的交通运输是以人为本的,也就是说民众的基本交通需求都能够保质保量地得到满足,整个系统能够实现公平、有效、安全、便捷的运行,所以和谐的交通理念本身就包含公平性要求,只有在公平性得到满足的情况下,才能进一步实现交通系统的和谐。
  基于上述分析,其实本书的书名直接称为“综合交通大件运输体系的和谐性研究”即可,为什么作者还要特意加上“公平性”三个字、并且占用本书近一半的篇幅来专门讨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公平性问题呢?这是因为作者认为交通大件运输的公平性缺失是当前影响我国交通运输体系和谐性的最重要的因素,因此对这一部分浓墨重彩,重点分析,并在标题中加以突出,只是彰显强调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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